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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421民初5543号

  孟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朱雪强诉被告孟丽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543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朱哲烨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及今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244号

  徐金星、蒋建芳:本院受理原告芮燮与被告徐金星、蒋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244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代偿款73500元;2、二被告赔偿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7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236号

  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236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陆宗雷支付原告代偿款25596.35元,并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31.42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实际主张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总计25827.77元;2、被告苏永显、顾巍峰对被告陆宗雷不能清偿上述职务的相应份额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352号

  吴永伟(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梅山弄7幢101室):本院受理原告徐超一诉被告吴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5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949号

  顾佳杰、徐娟飞: 本院受理原告成超诉被告顾佳杰、徐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5043号

  杨建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72号

  徐明强、周红:本院受理原告潘卫星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诺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兰溪市中兴塑胶厂、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浙江百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诺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兰溪市中兴塑胶厂、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浙江百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771号

  刘言:原告翁煜辉为与被告刘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37号

  刘忠:原告吴成来为与被告刘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刘忠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成来工程款39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受理费7256元,由被告刘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044号

  倪启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国栋诉被告倪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05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289号

  永康市维珍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日久工贸有限公司、章寿根、章海燕、丁杭晓: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维珍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日久工贸有限公司、章寿根、应广智、徐佩佩、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章璐、吴哲儿、胡芝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34号

  赵仁亮:胡永进与被告赵仁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5号

  徐斐:本院受理原告应蓉蓉与被告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14时10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徐姬、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号

  徐斐:本院受理原告应金益与被告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徐姬、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47号

  陈巧娟、王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黄希荣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陈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希荣26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立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650元,由陈巧娟承担,王立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68号

  汪春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松诉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68号

  吴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振捷借款3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及公告费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5号

  濮松良:本院受理原告金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34号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李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为你归还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29号

  朱爱芹、娄元文、娄敏: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82号

  朱延海:本院受理原告郑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24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美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22号

  柳胜:本院对原告唐小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24号

  池来新、徐炜:本院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集聚区支行诉被告徐富渭、陈献英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4民初969号

  刘革: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235号

  王美娇: 本院受理原告吴雪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7591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3732号

  方洪: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9065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338号

  陈艳 、阮晓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0338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艳归还透支本金22700.7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日起的利息2493.93元、滞纳金11818.69元、其他费用 5588.44,后期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阮晓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

  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331号

  柯静萍、徐小栋、金敬芳、陈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10331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柯静萍归还透支本金34119.93元及截止2016年7月15日起的利息2507.36元、滞纳金8369.70元、其他费用 4550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徐小栋、金敬芳、陈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64号

  徐宽富、吴鹏翔: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7)浙1004民初464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徐宽富归还透支本金152267.06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6日起的利息52073.12元、滞纳金37500元、其他费用100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吴鹏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09号

  陈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7)浙1004民初209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清华归还透支本金49553.42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起的利息20579.16元、滞纳金55000元、其他费用159.11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4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2-09 2 2017年02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