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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租下土地倾倒生活垃圾,逮捕!

检方:造成公私损失30万元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吴建

  本报讯 2月10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邱某、钱某污染环境一案作出批捕决定。这是今年春节后吴兴区检察院批捕的第二起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案。此前,吴兴区检察院同样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饶某。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者,浙江坚定地说“不”。

  2015年,邱某和钱某在湖州吴兴埭溪镇租下一块土地,后这块地又被转租给了范某(在逃)。同年11月,两人在明知范某在该土地上倾倒生活垃圾的情况下,仍将该土地继续出租并向范某索取好处。2016年11月期间,范某通过轮船共计运输2700余吨生活垃圾至该土地上倾倒。经评估,造成公私损失超过30万元。

  与此案类似,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饶某伙同嵇某(已刑拘)以122万元的价格在湖州埭溪镇租下一个矿坑。2016年4月期间,饶某、嵇某在明知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的情况下,仍结伙杨某(已刑拘)从外地运来生活垃圾1500余吨倾倒在该地,并从中获利。经评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也超过30万元。

  看似危害性不大的生活垃圾,其实对环境存在着严重的污染损害。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邱某、钱某和饶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均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租下土地倾倒生活垃圾,逮捕! 2017-02-13 2 2017年0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