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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2月13日

  (2017)浙0108民初441号

  王武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武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7699号

  沈建祥、沈玉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祥、沈玉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7973号

  黄文亮、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董益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亮、绍兴文益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董益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7914-2号

  杭州德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陈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07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05号

  陆海燕、严世建: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诉被告陆海燕、严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650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277号

  朱有明、胡玲: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青诉被告朱有明、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4号

  毛世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吉航诉被告毛世明、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954号

  张仁娟、朱江炜、杭州富阳佳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董关海、张仁娟、楼金阳、陈召君、朱江炜、杭州富阳佳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关海、张仁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481924.58元、罚息108443.87元,合计人民币590368.45元(暂计至2016年8月5日止,2016年8月6日起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6.425‰计付)。二、被告楼金阳、陈召君、朱江炜、杭州富阳佳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19元,由被告董关海、张仁娟、楼金阳、陈召君、朱江炜、杭州富阳佳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629号

  王芳、陈梅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王芳、陈梅良、盛天明、骆胜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99849.14元、利息33431.78元(已扣除已付利息2547.02元),共计人民币233280.92元(暂计至2016年5月26日止,2016年5月27日起日万分之五继续计付至付清透支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梅良、盛天明、骆胜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1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179元,被告王芳、陈梅良、盛天明、骆胜涛共同负担47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9129号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6115号

  危福昌:本院受理原告邵桂花诉被告危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破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置公司的联合管理人。中置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杭路52号;邮政编码:311501;联系电话:18057156808)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如有变更,由本院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5号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大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80号

  孙兴友:本院受理原告田越旺与被告孙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378号

  王明力、严忆琴:本院受理原告姚顺良与被告王明力、严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力、严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顺良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1400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10月8日,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于同期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明力、严忆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162号

  陈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子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瑶红、胡根世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05月1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851号

  陈元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宁东新杰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14时2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57号

  夏仁贤、虞飞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文莉、王海雄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4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653号

  傅山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富云与被告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06号

  傅山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南与被告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76号

  朱金德:原告周祖友与被告朱金德、朱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90号

  李质良、王淑贤: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芬与被告李质良、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33号

  宁波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正菱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903号

  陈伯云、徐彩芬、陈柱柱、潘晓新、慈溪市力盟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伯云、徐彩芬、陈柱柱、潘晓新、慈溪市力盟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07号

  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锡龙、徐慧娟、杨敏、郑明君、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锡龙、徐慧娟、杨敏、郑明君、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谢道标:本院受理原告周慧芳诉被告谢道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3民催1号

  申请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4360112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出票人奉化市千虹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盈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付款期限2017年7月19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610号

  杭爱芬、解桑桑、解军:本院受理原告胡仁宝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76号

  贾永定、陈微:本院受理原告郑显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41号

  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张万友、王爱月、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张万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52号

  邓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秀銮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541号

  朱景陈、朱长龙、林素芬:本院受理原告戚畅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094号

  苏彩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三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4418号

  郑益林:本院受理原告戴金武诉你及被告瑞安市宏航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陆和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浙0303民初4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62号

  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芬与被告温州市新友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501号

  崔成香:本院受理原告许光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793号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双剑金属家具厂与你、赖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338号

  青田天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两双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月2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瑞琦、陈勇,联系号码:18968887116、18958862090,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楼西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7号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已受理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原告诉称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共计5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三、被告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各向原告支付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下被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点在温州市洞头区法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叶丽月、林梅林(替补林军、张孚世)组成。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594号

  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夏波、夏文雅、丁秀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你们及被告瑞安市华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阮长华、胡文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593号

  瑞安市百事得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夏波、夏文雅、丁秀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你们及被告瑞安市华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阮长华、胡文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711号

  茆建根: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林与被告茆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09号

  沈阿富、肖贵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500元;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02号

  沈阿富、肖贵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54号

  邬海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2000元;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058号

  李根(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08068879):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吕明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吕明皮草有限公司货款9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李根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01号

  胡卫峰、高方妹、高金金、尤聪、谈建方、陈璐: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胡卫峰、高方妹、高金金、尤聪、谈建方、陈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2-13 2 2017年0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