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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516号

  缪佳昌(331003198508123734): 本院受理田二新诉缪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缪佳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以清、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2716号

  胡理棉:原告赵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297号

  宋海洋:本院对原告何福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72号

  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程岩鸿、陈英英、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月园、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9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徐永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08时50分在第13审判庭开

  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4号

  朱仙海、潘玉美:本院受理原告傅继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0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1号

  张晓森:本院受理原告谢道德诉被告张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97号

  杨竹山、于桂芳、施江树: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杨竹山、于桂芳、施江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13号

  林步银:本院受理原告张錾钏与被告林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5号

  李大章、陈燕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海燕与被告李大章、陈燕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

  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5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根与被告葛东理、黄仙凤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6号

  朱琴华、黄良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元诉被告朱琴华、黄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02号

  周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双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双田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1号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86号

  谢于江:本院受理原告仇永忠诉你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7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

  (2016)浙0702民初13549号

  陈至凯:本院受理原告楼爱香与被告陈至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5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641号

  童亚欧:原告郑淑君为与被告章亚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亚欧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淑君借款本金87334.26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30日日期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二、驳回原告郑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2078元,由被告童亚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徐银洪、徐剑飞、叶玉妹、胡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银洪、徐剑飞、叶玉妹、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叶建华、叶华英、王欣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叶建华、叶华英、王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何建华、吴庆燕、周盼盼、吴庆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何建华、吴庆燕、周盼盼、吴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

  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3号

  汪剑锋、汪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75号

  徐雪清:本院受理原告冯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徐雪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冯康胜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54号

  杜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柴金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杜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金妹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8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60号

  杜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柴金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杜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金妹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7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274号

  叶梁:本院受理原告金秋兰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原告金秋兰与被告叶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金秋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月2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4337号,内文最后一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13 2 2017年0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