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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2月14日

  (2016)浙0127民初4400号

  邵志昌:原告徐圣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圣德借款本金710万元。二、被告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圣德以63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圣德以3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邵志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徐圣德以5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五、驳回原告徐圣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公告费用650元,共计63550元,由原告徐圣德负担1729元,被告邵志昌负担618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9号

  方小斌、方小胜、胡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涛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4026号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4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079号

  贾勇勇、曾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贾勇勇、曾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2017年5月15日,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84号

  高峰、陈黎芳:本院受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98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489号

  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冯以宽、王运霞、王芹、冯浩、苏州平乐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丽珺、袁雅君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08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96号

  吴伟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展华、郑刚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14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59号

  慈溪市永德利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图拉毛绒有限公司、宁波扬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天福毛绒厂(普通合伙)、慈溪市科发鞋业有限公司、岑建章、赵红军、陈珠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展华、郑刚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15时2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582号

  朱意波、徐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朱意波、徐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在2017年5月15日09时30分,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赖辽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51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604号

  李炳静、张雪琴、王岳勇、王英、李卓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572号

  糜江权、金峰:本院原告宁波集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糜江权、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康志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志扬、张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永不服本院做出的(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诉状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37号

  钱利国、曹君:本院受理原告邱福来为与被告钱利国、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8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641号

  钱利国、曹君:本院受理原告柴国军为与被告钱利国、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6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03号

  王志伟、黄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王志伟、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558号

  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盛远物流有限公司、毛双喜、罗双妮、周西宁、顾军、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盛远物流有限公司、毛双喜、罗双妮、周西宁、顾军、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256号

  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绿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01号

  俞国庆、俞曙、郏志香、浙江成丰木业有限公司、宁波青创强贸易有限公司、陈菲、任建芬、严君、陆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国庆、俞曙、郏志香、浙江成丰木业有限公司、宁波青创强贸易有限公司、陈菲、任建芬、严君、陆树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871号

  边政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诸暨正杰工艺品有限公司诉你和被告李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34号

  陈晓静、王茂猷、王瑶璐:本院受理原告周成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琦,联系电话:182677681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6号

  南子慧: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钱亦杰、鲍齐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84号

  张秉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85号

  章晓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2号

  徐振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8号

  张秉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363号

  刘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423号

  薛功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吴建萍、卓成银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2042号

  乐清市长宏机车附件有限公司、夏功富、谢丽鸥、夏宇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2043号

  乐清市长宏机车附件有限公司、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夏功富、谢丽鸥、夏宇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404号

  郑英亮、彭景霞: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人民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李文来:原告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小龙、张小燕、李文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嘉善晨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8791022.36元及利息损失(以8791022.3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徐小龙、张小燕、李文来各自承担上述总金额的五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944号

  张勇民、姚毓平、徐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勇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1310元,并支付违约金13131元及律师代理费10666元,合计155107元;被告姚毓平、徐宝林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775号

  朱宇杰、李建斌: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与你们及被告蔡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7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2-14 2 2017年0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