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21171号
胡光伟(330328196902071411)、刘寿莲(332522197704248043):本院受理徐美金诉胡光伟、刘寿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寿莲、胡光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以清、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7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221号
黄晗栋:本院受理原告骆华锋与被告黄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162号
苏正翼:本院受理原告骆江平与被告苏正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7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56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受理原告黄浙岳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李承祖、孙海、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066号
胡春、泮珠珊、王文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泮珠珊、王文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李承祖、孙海、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010号
华祖业: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祖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1号
储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周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1号
吴红岩、张苏娟:本院受理原告黄淑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45号
张东平、张晓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茂土与被告张东平、张晓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91号
李和生、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生、沈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8号
薛奇、骆云秀:本院受理原告浦江白马腾龙服装材料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四审
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72号
张燕琴、张必虎:本院受理原告童秀丽诉被告张燕琴、张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02号
广东顺德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樊少辉、卢焯联: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樊少辉、卢焯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责令被告广东顺德绿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189.8元及相应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责令被告樊少辉、卢焯联与被告广东顺德绿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113号
王朝阳、姚铁民、衢州市盛世鼎级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朝阳归还原告黄海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黄海律师费损失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姚铁民、衢州市盛世鼎级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姚铁民、衢州市盛世鼎级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朝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21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广信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峰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孔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广信购公司腾退房屋并交还原告;被告南孔公司支付原告尚欠房屋租金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11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48号
叶儒韬、张斌、黄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柴胜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00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广信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云仙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南孔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广信购公司腾退房屋并交还原告;被告南孔公司支付原告尚欠房屋租金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907号
李高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52号
郑晓明、曹才良、周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2921号
朱余奎:本院受理原告邱荣敏与被告龙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朱余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龙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朱余奎返还原告买卖车辆款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3民初2184号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浙1023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572号
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本院受理原告浙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8992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80元,由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顶峰造纸助剂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缪娌娌、翁君飞: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59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4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缪娌娌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9349.33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14496.59元、滞纳金40000元、费用8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翁君飞对被告缪娌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5514号
张宣乐:本院受理原告邵梅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马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1951号
钱泽平、钱先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