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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施红兵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施红兵(身份证号:330722196606197531)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CZ2016004、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贷款人本金8,000,000.00元及孳息(抵押物位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47号1—7层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施红兵。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红兵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施红兵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施红兵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5273712

  施红兵联系电话:1360589369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施红兵

  2017年2月14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3月20日)担保人备注合同编号本金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1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2015JHD072800.00保证人: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卢鹏、金波  抵押物为位于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247号1—7层的房产【永康房权证西城字4111号、4112号、4113号、4114号、4115号、4116号、4117号】。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施红兵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2-14 2 2017年0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