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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标准

  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王恭顺

  本报讯 日前,《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于今年3月7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省级地方标准,标志着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全新发展阶段。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标准化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的作用。浙江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介绍说:“浙江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标准,是司法行政部门创新社会治理的积极探索,也是我省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完成《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早在2015年底,省司法厅便开始了对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标准的研究,布置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起草《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内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多名专家律师和学者共同参与,充分总结全省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最终被省质监局批准发布的《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前后共修改12稿,历时1年时间,

  据了解,《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文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服务质量控制等7章25节,对法律援助整个流程的服务要求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法律援助各个阶段每个步骤的服务标准,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的工作规则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细化了文书制作、申请材料要求、审查工作时间等具体内容。

  省司法厅副巡视员、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是起草小组负责人。他介绍说,《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突出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核心内容及案件承办环节,高度重视服务反馈和受援人参与,在求助渠道、法律咨询、简化申请手续、绿色通道、一次性告知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服务的安排。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还细化了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等案件监督方式,推动形成“无盲点”质量控制体系。省司法厅副厅长吉永根表示,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法律援助不仅要给困难群众平等享有法律服务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让困难群众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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