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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实 话

法院公告

2017年2月15日

  (2017)浙0213民初7124号

  张忠利、陈梅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被告张忠利、陈梅玲、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左红卫、人民陪审员陈国平、徐恩琴,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2515号

  杨倩:本院办理的原告李志樑诉你与陈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你们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学强、人民陪审员苏丁江,人民陪审员张瑞安共同组成,由郑学强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8:4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999号

  诸暨市街亭柒加捌小海鲜餐馆:本院受理陈仕均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681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908号

  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子明与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光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子明2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11176号

  藁城市俊酉食品有限公司、陈英俊、胡文菊:本院受理原告张鑫城诉被告藁城市俊酉食品有限公司、陈英俊、胡文菊、褚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725号

  叶慧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煜、你、郭迎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1号

  杨立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建珠诉被告杨立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752号

  王建福、吴火根:本院受理原告陆新民诉王建福、吴火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建福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500元;被告吴火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652号

  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阮掌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阮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阮掌华共同归还原告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偿付自2012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阮掌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768号

  张清喜:本院受理原告严显益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工程款28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9553号

  刘均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211149037):本院受理原告许乾峰诉被告刘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实 话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2-15 2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