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案 卷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公诉人及辩护人当庭就其不构成“非法经营”达成一致

  《中国青年报》 王景烁

  过去三年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的生活因贩卖玉米而一波三折,徘徊在“犯罪”边缘。

  2014年,收购了7年玉米的王力军刚换上载重量更大的二手货车,打击却不期而至。2015年年初,收购时发生的一次口角牵出其未办相关证明及营业执照;次年,一纸判决书下达,王力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两万元。

  然而,王力军始终想不通,自己“咋就突然犯法了?”收购玉米的行为到底算啥?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点燃了他的希望。2017年2月13日上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庭上,王力军终于说出了内心的想法,“我一直不认为自己犯法”。

  再审辩护律师为王力军作了无罪辩护。公诉人及辩护人当庭就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达成一致,本案将择期宣判。

  “后知后觉”的罪名

  王力军今年48岁,初中毕业后,他一边务农,一边做些小买卖。在白脑包镇,几乎家家户户都种玉米和葵花,作物成熟后,出手却成了难题:因为与镇上尚有一段距离,村民家里又没有大型运输工具,大量玉米因此不得不囤在地里。

  王力军和妻子于是做起贩卖玉米的生意。他们在自己的村子和临近村庄收购,初步脱粒处理后,再将这些玉米卖给粮库或公司。

  2015年年初,王力军和妻子开着二手农用车收购玉米时,与隔壁村的几个村民发生了争执。因为怀疑王力军在农用货车的自重上“做了手脚”,几个村民将举报电话打进了工商局。

  原本以为是一场有关缺斤短两的口角争执,但工商局随后调查发现,王力军的收购行为在当时似乎“经不住考验”——从事粮食收购却未曾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涉嫌犯罪”。工商局随即将其移送到公安局。

  2015年11月,王力军从检察院获悉了自己的罪名——“非法经营罪”。女儿告诉王力军,“可能要判个3到5年”,他这才意识到,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收到了刑事判决书,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2万元。

  “这到底算不算犯罪?”

  “我上门收购玉米,减轻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我提供脱粒机及运输工具,也减轻了农民体力劳动,解决了他们运输到粮库排队等麻烦。”王力军十分不解,“我也祖辈是农民,对那种不便深有体会,这应该是好事,咋就成了犯罪?”

  在他印象里,后来多次被问及的粮食经营许可证,之前无论收粮、运粮还是卖粮路上“一直没人要过”;被工商局审查后,他也曾尝试办理,但因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和固定的仓储条件,“根本办不了”。

  更重要的是,王力军认为,住着80多户村民的白脑包镇永胜村,虽然收玉米的只他一个,但附近也有不少人做着同样或类似的生意,“能出什么事情?”

  几乎在受到处罚的第一时间,王力军便上缴了2万元罚款和6000元的获利。为了减轻处理,他去自首,但王力军越来越迷惑,自己这样“到底算不算犯罪”?

  实际上,当时的一审律师认为,王力军的判决已算乐观。加上家中的经济条件所迫,他压根儿没想过上诉。

  最高法指示对此案进行再次审理

  2016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最高法对这项困惑他已久的罪名作了明确界定: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此外,最高法还指明,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给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最高法指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次审理。

  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也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进一步说明,王力军应该是无罪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说。

  2017年2月13日,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为被告人王力军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玉米属于合法行为。

  公诉方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在农民和国家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未破坏市场秩序,也未损害农民利益,没有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项罪名不成立的问题上,双方达成了一致。

  但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王力军收购玉米属于经营行为,长年较大数量收购却一直没有经营执照;且该案一审判决时,国家政策尚未修改,不允许无照经营,既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王力军,收购玉米存在行政违法性。

  律师王殿学回应,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表示非公司的个人收购粮食已不需要取得资格,是新条例对个人收购粮食限制条件的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收购粮食资格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王力军的行为在当时确实有行政规范禁止,但在行政改革的前期,是具有特殊性的,一是市场在不断放开,二是同类以贩卖粮食谋生的情况还有很多,不应该认定王力军的贩卖玉米具有行政违法性。”王殿学表示,同时,多数农民自愿打电话找王力军进行玉米收购,也表示王力军更多是一种应邀帮忙的行为,且其利润微薄仅限谋生,不属于巨额利润的经营范畴。

  王力军则表示,玉米出售需要先进行脱粒,村民普遍因为经济条件限制没有专门的脱粒机;将这些处理后的玉米运出去也是件难事,留在家里务农的村民多数都上了岁数,又有多少人能一趟趟来回跑?

  “我恳请中院改判我无罪,让我轻轻松松地做一个守法的农民,让我闲置在家两年多的脱粒机和农用车再响起来。”王力军在再审结束前最后陈述。


浙江法制报 案 卷 00012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 2017-02-15 2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