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决催字〔2017〕03号
被告知人:苍南县龙港冰芬箱包厂
经营者:陈德祥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11272258
地址:苍南县龙港镇刘北村A12-13号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已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苍人社监理决字〔2016〕4号),并于2016年7月25日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责令向涂薛燕、章方英等9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贰万叁仟贰佰肆拾玖元(即23249元)。
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涂薛燕、章方英等9名劳动者加付11624.5元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168号四楼,联系人:李德营、张书勤,电话:64755166)。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理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