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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483民初513号

  刘伟杰:本院受理原告程强与被告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1760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6352号

  任新甫(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409232211):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任新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06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任新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斌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元,由被告任新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9号

  何清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803015511)、严直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010655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清华、严直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付原告代偿金11882.02元及利息1218.74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强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丹婷、人民陪审员孙菊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06353号

  朱晓强(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8110252255):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朱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3民初06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晓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斌货款160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0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元,由被告朱晓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0号

  沈欢俊杰、湖州万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佳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451号

  毛金法、宋燕君:本院受理原告洪艳飞与被告毛金法、宋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46号

  陈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陈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764号

  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765号

  徐文龙、徐善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龙、徐善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967号

  李安然:本院受理原告金学锋诉被告李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3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080号

  刘启红:本院受理原告童有法诉被告刘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3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050号

  汪善均(330224197311050014):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农诉被告汪善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9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969号

  谢作斌:本院受理原告金学锋诉被告谢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3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61号

  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英、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许鹿鸣、卢菊仙: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英、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许鹿鸣、卢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归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24982230.81元及利息罚息7594595.10元,共计32576825.91元;二、第二至第九被告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本金250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3号

  董尚伟、周郁葱:本院受理原告方灵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周郁葱、董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灵仙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被告周郁葱、董尚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0号

  盛华安、陈小兰:本院受理原告虞建伟与被告盛华安、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6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1号

  黄卫达:本院受理原告雷炳应诉被告黄卫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7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0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6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柏琪诉被告赵红心、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1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0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1号

  王建新、王丽群:本院受理原告何彩强诉被告王建新、王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1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68号

  陈国华、衢州惠峰物流有限公司、衢州汇峰快递有限公司、衢州越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可赛诉被告陈国华、衢州惠峰物流有限公司、衢州汇峰快递有限公司、衢州越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责令各被告返还原告承包保证金共计6864元,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11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各被告互负连带返还责任;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14号

  黄清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法生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19号

  郑小芬、龚水祥:本院受理原告毛燕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2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77号

  衢州久安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严春祥、衢州市豪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新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8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619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83号

  衢州牛津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建良诉被告衢州牛津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衢州牛津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91597.1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衢州牛津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15 2 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