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20454号
郑为盘: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为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629.7元及利息2116.8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774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确认原告对车牌为浙GRZ719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977号
向际平:本院受理原告宗开武与被告龚景林、向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龚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宗开武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宗开武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由被告龚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宋开武。三、被告向际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428元,由被告龚景林、向际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357号
周诏顺、张玉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神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宗诚、沈珏、周诏顺、张玉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828号
杜韩骏、李新莲:本院对原告潘振华与被告杜韩骏、李新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280号
陈国滨、陈松阳:本院受理原告卢红卫与被告陈国滨、陈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号
林玉品、高莉莉:本院受理原告江伟秋与被告林玉品、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15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09号
王尉、马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昕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王尉、马丽华、王鸿挺、李笑芳、浙江鸿拓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66号
浦江恒峰金属制造厂、浙江省浦江县工具厂、洪其聚、郑雪飞、徐炳友、严雪飞、徐智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56号
石良珉、琚淑芬:本院受理原告董熙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55号
石良珉、琚淑芬:本院受理原告董熙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74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福而康车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94号
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辉鸿塑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45号
金成松:本院受理原告傅良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3号
张伟军: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艳诉被告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8时5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9号
胡姜萌:本院受理原告于琴琴、徐艺珊、徐可仁、徐宝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
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8号
陈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木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8号
陈吉生、柯金菊:本院受理原告黄声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98号
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邹爱仙:本院对原告陈龙诉被告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邹爱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浦江县联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龙货款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邹爱仙对上述第一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71号
方权、黄赛阳:本院受理的原告金远洲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号
贲小和、贲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赵余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09时1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4号
蔡向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0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82号
张必炎、陈元华:本院受理原告王锡林诉被告张必炎、陈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89号
张必炎、王顺安:本院受理原告陈名松诉被告张必炎、王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92号
张海滨、周乐炎:本院受理原告楼文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86号
沈乙剑:本院受理原告江阳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16号
陈攀:本院受理原告陈英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13号
陈贤文、毛竹琴: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413号民
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31号
朱丰贤:本院受理原告潘文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14号
邱培育、张秦郡:本院受理原告虞宣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70号
吕兴良、陈有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碧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56号
王伟民、朱丹: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5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3号
张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均城诉被告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5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4号
郑丰伟: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光诉被告郑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90号
赵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何书照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90号
李雪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122号
刘际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恒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344号
徐素云、赵炎苗:本院受理原告林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42号
应敏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黎明东路78-3号周建东:本院受理原告应新平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