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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6315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张子美诉被告楼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61号

  朱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朱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6号

  季文革:本院受理原告蒋贤根诉被告季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9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3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16号

  张健聪:本院受理原告楼辉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80号

  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本院对原告吴享谓诉被告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金春正、戴灵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享谓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季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季海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春正、戴灵球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01号

  楼仕红、陈碧英:本院对原告杨永兴诉被告楼仕红、陈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楼仕红、陈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永兴借款本金人民币35482.22元及利息651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95号

  楼仕红、陈碧英:本院对原告黄玉兰诉被告楼仕红、陈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楼仕红、陈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玉兰借款本金人民币35482.22元及利息651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6号

  许怒涛、李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东照诉被告许怒涛、李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45号

  张泳钧:本院受理原告黄林生诉被告张泳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6号

  张裕民:本院受理周慧群诉张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09点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特1616号

  本院受理方正明申请宣告戴春鹤失踪一案,经查戴春鹤,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6904210023,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25-1号东山一区226号,于2010年3月份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戴春鹤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11号

  叶荣富、李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镇守诉被告叶荣富、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

  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6号

  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淑娟、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本院受理原告李银凤诉被告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淑娟、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12号

  叶荣富、李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镇守诉被告叶荣富、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05号

  于旭源:本院受理原告金寿良与被告于旭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这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11号

  郑洪军:本院受理原告秦建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3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05号

  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孙朝亮与被告郑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朝亮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96号

  邱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62号

  楼志凌、陈金兰:本院对原告梅水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8号

  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康华、林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9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部分99064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康华、林智对被告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117号

  周孔兵、管学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孔兵、管学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孔兵于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9940.93元、截止2016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11272.35元、罚息99009.5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张永春、管学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永春、管学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孔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70元,由被告周孔兵、张永春、管学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1号

  王华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潘祥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9日)。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王华丽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9497.29元(截止2017年1月1日的利息15531.49元,滞纳金42500元,费用98.9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2、判令被告潘祥珠对王华丽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883号

  陈彪、陈慈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们及被告李浙闽、徐文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8697.95元;被告陈慈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慈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彪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陈彪负担,被告陈慈芬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0839号

  章华国:本院受理原告蔡照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75号

  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暨苗凤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16号

  曹跃暘、蓝为妹、应铭亮: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17 2 2017年02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