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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0083号

  林育旺、毛雪花:原告宋波为与被告林育旺、毛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0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916号

  唐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唐小伟诉被告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40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4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00100041 3084058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38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恒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3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31300051 2763364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081号

  杨伟秋、吴梅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19号

  祝红伟:本院受理原告陈阿东与被告祝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陈飞和、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472号

  刘日发:本院受理原告朱茂开与被告刘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459号

  永康市瑞致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一帆与被告永康市瑞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号

  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28日,票据号码301000512447260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金华东阳支行,收款人东阳市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进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4号

  黄遵江:本院受理原告汤道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黄遵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汤道达人工工资15864元并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遵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01号

  骆庆成、陈利杭: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骆庆成、陈利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辉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450元,由被告骆庆成、陈利杭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

  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号

  王国潮:本院受理原告高国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1300元并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13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8号

  杨璟:本院受理原告黄增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杨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增强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杨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32号

  方岳光: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3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11号

  陈新华、陈灵岳、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21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82号

  方蝶香、洪国清、洪三美:本院受理原告张增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8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7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楼雪春诉被告薛光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8号

  王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季小兰诉被告王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4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93号

  衢州浙丰冷冻家禽产品有限公司、占锋彪:本院受理原告余林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61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48号

  张小锋:本院受理原告鲁山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立预5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38号

  刘人赣: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20号

  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琚晓燕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工程款35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76号

  徐斌、徐元昌、梁小龙、吴龙:本院受理原告吾秀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徐斌、徐元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梁小龙、吴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4973号

  冯福中: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250号

  徐辉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中发精密钢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43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180号

  陈爱芬、李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郭俏斌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858号

  王新亭:本院受理原告任望雄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20 2 2017年02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