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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浙江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7年第13号)

  临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龚维湘:

  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基金会2013、201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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