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翻车撞果树 果农索赔反赔钱
为啥?维权超过必要限度了
通讯员 张兆利 王晓芹
案例回顾:
前不久,张某驾驶其所在物流公司的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事故,货车翻下山坡,造成牛某的6棵果树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次日,物流公司打算将受损车辆拖走,不料牛某出来阻拦,并提出“必须赔偿10000元才能放车”的要求。双方的争执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协调仍未能解决。
事故发生后第33天,物流公司通过交警部门赔偿牛某果树损失6000元,并将货车拖走。随后,物流公司将牛某告上法庭,诉请被告牛某赔偿该货车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牛某赔偿原告物流公司停运损失1.7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肇事车辆的方式,迫使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牛某的扣车行为无合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其次,牛某的维权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作出责任认定。至此,被告的果树损失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而无权擅自扣押原告的营运车辆。由此造成原告的停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