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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2日

  (2016)浙0204民初4286号

  章学理、孙晓、沈涛、金品文、黄瑜桂、张海青、宁波君得利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章学理、孙晓、沈涛、金品文、黄瑜桂、张海青、宁波君得利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华大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23日15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39号

  王飞龙:本院受理原告袁贤旦诉被告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王飞龙归还原告袁贤旦借款18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900元,由被告王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38号

  王飞龙:本院受理原告朱贤君诉被告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王飞龙归还原告朱贤君借款2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950元,由被告王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920号

  俞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芬诉被告俞光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084号

  宁波艾敏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思博科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艾敏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29号

  叶志棚:原告陈策与被告叶志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2-22 2 2017年02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