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2日
(2017)浙0102民初119号
金永贵:本院受理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1号
庄千吴、梁燕琴、洪辉眉:本院受理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2号
李卫新、杨菊梅、李纪宏:本院受理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3号
卢静、谢建辉:本院受理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1002号之二
冯国兴、潘建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国兴、潘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9525号
曹静波、曹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桂山、郑卫洋、洪杰杨诉被告陈锡波、曹静波、曹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当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507号
徐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汤宏锋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308号
程刚、郑姣、杨永明、王赛萍、忻汉位、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程刚、郑姣、杨永明、王赛萍、忻汉位、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德艺、周亚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23日0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65号
温岭市康翔机械有限公司、朱永康、黄丽君: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文莉、刘琴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05月24日下午15时45分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4026号
宁波天海它山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4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354号
郑敏、王公式、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郑敏、王公式、浙江普达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23日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532号
应曼丽、钱志红、应曼一、袁丽、应曼二、龚双喜、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应曼丽、钱志红、应曼一、袁丽、应曼二、龚双喜、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23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