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3日
(2016)浙0204民初5365号
杨陈坚、杨香友: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陈坚、杨香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395号
何文琪: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皓天与被告何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73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6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93号
谢盛玉、邵行满: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鑫檀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881号
葛宝孙:本院已受理原告胡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95号
李仙宝、李卫兵、李卫飞:本院受理原告林爱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被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888号
陈金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杰元与被告陈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91号
宁波市鄞州朝阳制刷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永昌胶木五金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699号
孙百太、宁波市鄞州展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萍与被告孙百太、宁波市鄞州展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05号
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永生螺钉厂与被告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10号
蔡文广: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俊与被告蔡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49号
骆贤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贤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14: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57号
龚其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露露与被告龚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14: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30号
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石碶定鑫织造厂诉被告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29号
宁波金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石碶定鑫织造厂诉被告宁波金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292号
徐志宏:本院受理原告杨纪才与被告徐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080号
金琦烨、金玲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定英与被告金琦烨、金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173号
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顺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94号
陈德云:原告黄卓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83民初890号
浙江茂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鑫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4069.6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甘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193号
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平、赵伟、赵崇水、赵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1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3)温鹿商破字第29-3号
因温州市尚成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尚成经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71号
陈建东、陈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401号
王国灵:本院受理原告周渊泓与被告王国灵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687号
张爱华、张小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告张爱华、张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3950号
胡孙加、赵月琴: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孙加、赵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1号
吴陈雷、吴艳艳: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陈雷、吴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303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下午14:50在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2号
谢感、虞存兰: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感、虞存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303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下午15:10在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13号
万金叶、陈红忠、万后志: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17号
徐宗兰、虞金林、徐建挺、虞冬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徐宗兰、虞金林、徐建挺、虞冬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0号
深圳市通达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三顺电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08号
叶凯、翁海英、蔡巴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叶凯、翁海英、蔡巴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10号
魏虎、叶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魏虎、叶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16号
池绮、吴兆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池绮、吴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659号
林国金:本院受理原告郑进友与被告林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759号
杨秀珍、鲁强光: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林与被告杨秀珍、鲁强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8号
林相义:本院已受理原告姚日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原告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林相义作为借款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作为贷款人,原告姚日斌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林相义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在该使用期限内使用贷款额度为30万元,保证人姚日斌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1月5日农商银行向借款人林相义发放贷款20万人民币,借款日期为2016年1月4日,保证人姚日斌,借款月利率0.75%。被告林相义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贷款人支付2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姚日斌作为保证人代替借款人林相义向农商银行偿还本金20万及利息7169.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林相义立即向原告姚日斌支付207169.25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温州市洞头区法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陈后林、蔡后玉(替补林军、褚金月)组成。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5号
张聪聪:本院已受理原告曾国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原告诉称,被告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点在温州市洞头区法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陈后林、蔡后玉(替补林军、褚金月)组成。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242号
余力量、余小连:本院受理原告李友平与被告余力量、余小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友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7313元;二、被告余小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友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2277元;三、驳回原告李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李友平负担106元,被告余小连负担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746号
朱志远、苏连平: 本院受理原告葛国光诉被告朱志远、苏连平、杨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55号
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共计141881.0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