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3日
(2017)浙0108民初367号
孙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5号
施孝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孝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5号
关家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家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2号
谭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0号
唐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8号
吴庆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0号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8号
陶红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红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8号
周川: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2号
成卫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卫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267号
黄凤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与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497号
朱会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会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492号
杨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8896号
杭州拓贝贸易有限公司、曾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优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拓贝贸易有限公司、曾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23号
蔡京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京燎、张永金、包现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6323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0110执保1324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00号
陈丰平:本院受理原告施亚琴、柳新颜诉被告陈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因被告陈丰平长期外出、居住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陈丰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110民初1650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施亚琴、柳新颜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丰平立即向原告施亚琴、柳新颜支付代偿款500000元,并由被告陈丰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044号
丁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财诉你、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377号
黄米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星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星章起诉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270元(自2015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615、13618号
黄卫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芳诉被告黄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3615、1361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885号
蒋继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坤诉你及被告陆建平、孙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宏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陆建平、孙鸿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8899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此后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2、被告蒋继民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18号之一
柯雪红、钱文静、郭瑞宪: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诉被告柯雪红、钱文静、郭瑞宪、董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3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7740号
林海静、吴伊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为与被告吴康鸿、林海静、杭州盈佳转轴有限公司、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伊玲、卢明益、辛格玛(杭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885号
马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孝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992号
庞仁荣: 本院受理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仁荣、任善国、亨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申江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6)浙0110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为“判决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月息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00万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上诉人承担。任善国、亨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817号之一
钱文静、郭瑞宪、柯雪红: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诉被告钱文静、郭瑞宪、柯雪红、董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3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136号
寿杨恩、赵婷、慎瑞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寿杨恩、万娇燕、赵婷、慎瑞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813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3449号之一
王焕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雷双响建材商行诉被告王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3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27号
王林龙、黄东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克见诉被告王林龙、黄东青、戚东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17号
俞威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俞威杰、杨文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1631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
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834号
张德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傅金良诉被告张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8601民初708号
王翔、阮云儿:本院受理原告张均鑫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翔、阮云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4号
毛世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吉航诉被告毛世明、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浙8601民初856号
杭州宏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洋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在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浙8601民初436号
杭州宏思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力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思制衣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402号
陈海明、周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陈海明、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83号
黄河、郑克群:本院受理原告章庆良诉被告黄河、郑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章庆良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河、郑克群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被告黄河、郑克群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16700元;3、被告黄河、郑克群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暂计为105000元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427号
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诉被告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被告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支付原告代偿款110635元,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代偿款不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景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项款项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892号
张夏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孙小龙、张夏芳、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小龙、张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38.97元、合同期内利息23852元、罚息74750.87元,共计人民币598541.84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2016年8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02‰另行计付罚息和复息)。二、被告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85元,由孙小龙、张夏芳、郭建、陈毓、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14-2号
周文明、陈绿:本院受理原告喻韦军与被告周文明、陈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明、陈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喻韦军借款372000元,并支付2016年10月12日前的利息41340元及后续利息(其中3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7.2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周文明、陈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喻韦军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喻韦军预交8878元),由被告周文明、陈绿负担。原告喻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文明、陈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15-2号
陈绿、周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喻韦军与被告陈绿、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喻韦军借款2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0月13日前的利息66000元及后续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喻韦军公告费650元。三、被告周文明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文明代偿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陈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被告陈绿、周文明负担。原告喻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绿、周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926号之一
朱洲:本院受理原告奚金莲诉被告徐文琴、朱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琴返还原告奚金莲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文琴支付原告奚金莲律师代理费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徐文琴支付原告奚金莲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朱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文琴追偿。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徐文琴、朱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404号
上海当天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695号
何万寿: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点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200号
王奕、余丽娟:原告方杭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199号
王奕、余丽娟:原告方杭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633号
上虞富士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正元置业有限公司、倪煜旦、周爱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