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31号
张杏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介然与被告张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31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304号
聂衢飞、余秀娥:本院受理原告周红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6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19号
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79号
占丽欣、刘沙: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强、施梅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82号
毛英文: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国雄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92号
钱良勇:本院受理原告翁彩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1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钱良勇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68400元(该利息按借条上月息3%,自2012年3月1日暂时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41号
余剑、赵丽: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85号
池和谋: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148号
天津德凌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阳光机车电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阳光机车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050元,并赔偿自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1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200号
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玲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玲辉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168元,并赔偿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10元,由被告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176号
长沙思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管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16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79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21号
王普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王海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王普方归还透支款本金175000.01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王海明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5月9日8时5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580号
于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志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立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杨秀志货款人民币138500元,并赔偿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720元,由被告于立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92号
黄刚、黄伟刚: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59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5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黄刚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8771.86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27112.42元、滞纳金38972.01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伟刚对黄刚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
5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375号
黄官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胡国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官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4464.19元及截止2016年10月10日的利息5124.42元、滞纳金7509.68元、其他费用2419.92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胡国军对被告黄官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4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74号
东方广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方珉宇农业机械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6)浙1004民初99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偿付货款176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536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4号
应海君: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萍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3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应海君偿付货款12257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97号
韩梅芬、谢启凤、韩阳、韩茜:本院受理原告韩仁智与你们、韩菊芬、韩英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账号为19-916200460108243的韩希庚账户中的人民币760225.13元归原告韩仁智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韩仁智负
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72号
张金海:上诉人金云丽就(2016)浙10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伟国诉被告张金海、金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要求依法撤销(2016)浙10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要求上诉人金云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673号
张金海:上诉人金云丽就(2016)浙1004民初1673号判决书(原告洪文兵诉被告张金海、金云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要求依法撤销(2016)浙10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要求上诉人金云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616号
绍兴市上虞峰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80499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005元由你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3491号
李景江:本院受理原告何永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3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9495号
温岭市迷迪鞋厂、李学祥、周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760号
高少荣:本院受理原告冯移朝与你、仙居县东岭安福山莊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
4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96号
枣国华、叶友才: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20号
郭荣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22号
李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23号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25号
朱金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63号
汪雨鹏、胡长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65号
单朝刚、陈旭英: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66号
刘良林: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68号
姚刚、叶波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智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77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戴青苗与你及被告曹汝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870号
吴曦:本院受理原告刘卫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81号
陶方东: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顺昌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81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02985号
吕胜燕(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楠江东路104号)、季德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西山村1号):本院受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