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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平)安罚履催〔2017〕02号

  当事人:史一杰,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苑西35幢1单元101室。

  2015年10月12日,本局对史一杰对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监管罚〔2015〕46号)于2015年10月13日送达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史一杰在2015年12月14日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维持原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温安监管复议[2015]2号);2016年3月21日当事人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016)浙0326行初45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6)浙03行终325号)。当事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当事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 缴纳3%加处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如仍未履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和缴纳3%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催告。

  联系人: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 平阳县平鳌路166号(原九凰山收费站)

  联系电话:0577-63882921、63882927

  邮编:325400

  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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