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6200号
何冬泉:本院受理原告巫红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62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66号
毛志标:本院受理原告邱生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4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64号
廖国龙:本院受理原告刘万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3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53号
陈胜、陈高明、衢州市友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锡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3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96号
陈有、陈高明、邱萍霞: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2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34号
陈有、陈高明、邱萍霞、陈胜: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6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43号
陈有、邱萍霞、陈胜: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5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99号
陈有、陈高明、兰素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3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37号
陈高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6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56号
周小林、吴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37号
郑兴当、贾红梅、郑兴忠、衢州市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铭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32号
郑兴当、贾红梅、衢州市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铭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03号
郑兴当、贾红梅、衢州市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93号
徐磊、孙卸岳、郑慧慧、孙明珠: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邻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97号
韩梅芬、谢启凤、韩阳、韩茜:本院受理原告韩仁智与你们、韩菊芬、韩英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账号为19-916200460108243的韩希庚账户中的人民币760225.13元归原告韩仁智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韩仁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928号
缪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建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8824.89元及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10790元、滞纳金11792.0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缪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缪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建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5元,由被告马建富负担,被告缪建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22号
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徐盈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徐盈旺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53号
陈营、林娅琴:本院受理原告杨通亮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4983号
尚佰红: 本院受理原告应良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33484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025号
吴平、胡萍: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城北宝兴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256号
玉环李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郑阿贞: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中发精密钢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玉环李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被告郑阿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玉环李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539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郑阿贞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
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绿维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517216,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瑞安市瑞佳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黄小钟、杜望春:本院受理原告杜爱明诉你们与杜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黄小钟、杜望春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杜文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文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瑞新、麻永乐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264号
郑文枢(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雪山路67弄侨村15幢202室):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丽与被告郑文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2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265号
张延光(户籍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坦街1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丽与被告张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延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玲丽货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403号
邵应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瑞溪镇中房路2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永生与被告邵应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