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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7日

  (2016)浙0602民初9925号

  梁忠江、陈秀玲、梁忠卫、何月红、新昌县迪尔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金潮轴承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580号

  秦德坤:本院受理原告沈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8号

  陈根夫、许华芬、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小越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1312号

  瑞安市哈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宝来同步带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小越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6号

  刘银维、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里竹业建材厂、陈根夫、许华芬、刘银海: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小越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4-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明日鞋材厂的申请,于2017年2月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强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月6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聪,联系电话:1586875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7-1号

  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2月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东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聪,联系电话:1586875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73号

  张维思、陈璧、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思、陈璧、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72号

  李波、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张立弟、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周巨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11号

  梁兰陵、丁学良、郑美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梁兰陵、丁学良、郑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15号

  梁兰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梁兰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016号

  温州宇洲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天河通用机电有限公司、陈定兴、陈定芳、陈定斌、陈定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宇洲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天河通用机电有限公司、陈定兴、陈定芳、陈定斌、陈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80号

  詹应展、陈浩:本院受理原告金则琚与被告詹元孝、詹应展、陈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3号

  梁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28号

  李艳利、王金荣、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246号

  周辉尧、蔡雪丹、周顺会: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们和赵世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08号

  孙兴义、李伍妹、郑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0号

  李伍妹、孙兴义、郑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1号

  孙兴义、李伍妹、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3号

  张胜乐、郑春燕、李中才: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4号

  林花蕊、李中才、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6号

  张胜乐、郑春燕、李中才: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8号

  李中才、林花蕊、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9号

  李中才、林花蕊、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1号

  林花蕊、李中才、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2号

  林花蕊、李中才、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3号

  李中才、林花蕊、张胜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200号

  郑巨谦、李海芳、项光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巨谦、李海芳、项光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99号

  张立芬、张小微、陈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芬、张小微、陈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45号

  刘天夫、陈立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刘天夫、陈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94号

  吴慧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吴慧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92号

  郑双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郑双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60号

  黄荣华、黄淑芬、黄雪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黄荣华、黄淑芬、黄雪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58号

  黄乐燕、叶进福、黄小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黄乐燕、叶进福、黄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7号

  金彬锋、魏乐云、魏乐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金彬锋、魏乐云、魏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6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8号

  林慧、周金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林慧、周金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36号

  王丽芬、黄淑芬、王浙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王丽芬、黄淑芬、王浙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57号

  郑晓中、黄如、黄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郑晓中、黄如、黄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206号

  郑建海、曾育兰、赵永成、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郑建海、曾育兰、赵益晓、赵永成、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65号

  吴云微、黄建勇、黄巨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吴云微、黄建勇、黄巨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98号

  徐利明:本院受理原告邵文龙与被告徐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网上诉讼服务流程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监督卡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利明支付原告邵文龙货款12173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14号

  温州汉克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和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汉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网上诉讼服务流程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监督卡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8394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134号

  金卫强、俞培明:本院受理原告粟治光诉被告金卫强、俞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49号

  钱永伟:本院受理原告邱青与被告钱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58号

  宋明星、何会霞:本院受理原告钱卫明与被告宋明星、何会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674号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隆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隆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79660.92元。被告徐锋对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徐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2元,由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海宁市隆兴包装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897号

  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周粉滩与被告王国林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周粉滩与被告王国林离婚;婚生女王心怡由原告周粉滩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王国林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1日各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满18周岁止。婚生女王心怡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先行支付,凭发票与被告各半负担;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粉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沈炳其诉被告章泽军、王晓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传票等。原告沈炳其诉请被告章泽军赔偿原告医疗费22210.32元,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蒋郭安、人民陪审员印福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14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鲁远林(330825197911253113):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鲁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2-27 2 2017年02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