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2月27日
(2016)浙0702民初4840号
马海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为与被告马海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837号
郑云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为与被告郑云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852号
盛涛: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辉与被告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460号
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清、周立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清、周立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257号
何菊明、沈春仙: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岳、李世成与被告何菊明、沈春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84号
申屠荣良、申屠冰冰:本院受理永康市莘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申屠荣良、申屠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徐香珍、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42号
陈岳远、张林香:本院受理程雄心与陈岳远、张林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8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徐香珍、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13号
倪杨政、贵雪芳、陈敏瑞:本院受理孙力与倪杨政、贵雪芳、陈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徐高建、陈飞和、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7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市华伦造纸有限公司:上诉人李伟献、闰京广就(2016)浙07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请求撤销(2016)浙07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李伟献归还楼一成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对上诉人闰京广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