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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平安绍兴

绍兴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

  胡妮娜 周琪

  本报讯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原来如此的尴尬局面在绍兴市有了新变化。日前,由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起诉新昌县2家企业和1名施工人员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绍兴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天的庭审现场,由绍兴市检察院委派的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此次公益诉讼。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发包方和施工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造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受到污染。

  经调查,这些含油废水来自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组织员工清理位于公司门口桥边污水井内的油污时,员工将部分清理出的含油废水倒入园区污水井内,从而进入污水管网。另经查明,这家公司员工曾多次将废淬火油偷偷倒入污水管网,累计数量达到250公斤。涉案含油废水就是由上述污水井内污水和废淬火油混合而成。

  此事件造成相关河段的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且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完全恢复。

  事件发生后,新昌县环保局将案件信息通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同步介入这起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并提供法律咨询,还全程监督绍兴市环保局组织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

  由于赔偿磋商不成,环保公益组织——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作为原告,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赔偿相应的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转入诉讼程序,绍兴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本案支持起诉。

  据悉,这是全省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由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转入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2家企业的代理人均表示已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自2016年2月绍兴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后,绍兴市检察机关注重与各方协作配合,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通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等制度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底,绍兴市检察机关已同步介入环境污染案件调查41起,参与监督赔偿磋商6起,实施司法修复补偿76起。


浙江法制报 平安绍兴 00015 绍兴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2017-02-27 2 2017年02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