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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377号

  陈文平、洪浩:本院受理原告方锋卫诉被告陈文平、洪浩、浙江元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37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60号

  陈中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16号

  徐伟清、朱秀芳:本院受理原告楼江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23号

  陈联武、陈秋莲、王梅芳、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吴创业与被告陈联武、陈秋莲、王梅芳、周茶先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84号

  徐贤东:本院受理原告黄德生与被告徐贤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57号

  王江南: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05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83号

  陈龙泉、何美红、楼向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泉、何美红、楼向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35号

  郑卫强:本院受理原告徐兴亮诉被告郑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郑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兴亮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郑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兴亮诉讼代理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48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金红伟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金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红伟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4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11号

  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橘专业合作社、吴俊、朱建锋、罗辉、祝金祥、朱田根、徐东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3号

  洪炳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吕振国轮胎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互联网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轮胎款6600元及违约金、催收费用71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581号 

  玉环欧博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云娇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6)浙1004民初95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电镀款797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70号 

  陈邦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邦宁、张守淡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6)浙1004民初9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邦宁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16年11月1日,本金48548.39元,利息13440.99元,年费60元,取现费用98.9元及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守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75号

  夏凌峰、邱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6)浙1004民初9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夏凌峰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本金49422.38元,截止2015年9月1日利息5242.4元,换卡费用10元)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邱勤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82号

  刘学军:本院受理原告胡亚章诉你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张欠船舶租金3346154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并完成举证。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下午14点15分于本院第二审判庭(宁波市中兴路80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

  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80号

  陆辰、许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6)浙1004民初98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陆辰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15年11月1日,本金19732.33元,利息2210.13元,取现费用39.46元)及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亮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135号

  罗敏燕、蔡卫君、陈彩莲:本院受理原告陈人龙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敏燕、蔡卫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人龙代偿款298840.51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彩莲对上述款项中被告罗敏燕、蔡卫君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10元,由被告罗敏燕、蔡卫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7号

  罗昌达、苏世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罗昌达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16年12月1日,本金11259.39元,利息4722.42元,其他费用98.52元及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苏世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2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

  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9号 

  罗德玉、罗德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德玉、阮鹏辉、罗德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罗德玉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76899.42元(截止2016年12月1日,本金49793.21万元,利息9923.7元滞纳金17122.51元,其他费用6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阮鹏辉、罗德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74号 

  周利君、蔡利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7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周利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止2016年12月1日,本金98817.76元,利息19598.49元,其他费用60元,及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利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88号 

  王淑敏、蔡士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敏、蔡士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7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淑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00954.8元(截止2017年2月3日,本金10万元,利息954.8元)及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士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3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2月23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355号,开庭时间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2-28 2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