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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设立破产援助资金

  通讯员 王先富

  本报讯 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想走清算之路盘活闲置资产,可连评估财产、看管厂区设备、管理人清算报酬等基本费用都没着落,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破产审判的效率和管理人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一难题,近日,台州中院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破产案件管理人自愿从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互助资金。

  “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无财产企业破产案件所需的破产清算费用,包括支付管理人工作报酬。另外,对于有财产可破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援助资金可作为临时性周转资金使用。”该院民二庭庭长许战平说。

  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额度也有详细规定: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在3万元限额内核定;案件特别复杂,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可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但管理人报酬与其他破产费用合计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据了解,目前台州中院已成立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管理人可视情况随时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各基层法院援助资金不足以垫付的,可向中院申请使用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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