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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鄞价罚催〔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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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东发改价检处〔2016〕2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8日作出东发改价罚分〔2016〕1号,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其中第二笔罚款缴纳已过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本机关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

  2017年3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2017-03-01 2 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