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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9395号

  赵潮林、叶丽萍、赵金环:本院受理原告傅焕光诉被告赵潮林、叶丽萍、赵金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1号

  吴开满: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光诉被告吴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8号

  石笑天、汪家子、董新伙:本院受理原告叶爱玉诉被告石笑天、汪家子、董新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09号

  金春正、戴灵球: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0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95号

  叶芹仁:本院受理原告傅星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59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90号

  张浦东、赵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9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8号

  王增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王增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7479.49元及利息28678.2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16年12月12日,这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376157.7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6号

  陈军兵:本院受理原告严军荣诉被告陈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113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426民初864号

  陈伟芬、陈发有:本院受理原告任正宇诉被告陈伟芬、陈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29号

  吴高松、严青云:本院受理原告宣志旗诉被告吴高松、严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吴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志旗欠款53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10号

  程芬:本院受理原告蓝秀芳诉被告程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90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朱小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45号

  于建镜: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81号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孙慧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79号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杨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93号

  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28号

  余林花:本院受理的原告翁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林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翁云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另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扣除支付的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21号

  舒衍鹏、郭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37号

  钱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75号

  王昔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红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昔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红根借款本金5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红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95号

  胡林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雪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雪祥借款本金13000元和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45号

  王锦: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星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39号

  徐志贤、谢进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木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30号

  林金丽、谢定球: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丽、谢定球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金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235.22元、截止2016年7月2日的利息13495.26元、滞纳金39998.49元、费用98.2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谢定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定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金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2830元,由被告林金丽、谢定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蒋永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阮家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永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9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潘红兰(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花岙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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