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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42号

  邱海燕: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84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截至2107年2月7日利息4672.07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849号

  哈尔滨隆锦圣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寿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美家日用品厂为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哈尔滨隆锦圣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美家日用品厂货款人民币57000元,并赔偿其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80元,由被告哈尔滨隆锦圣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黄文杰(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塘垟村九里湾):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黄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陈伟(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朱村乡杨村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雄与被告张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

  (2016)浙0784民初4066号

  张永军、周展慧、朱金飞: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尔与被告张永军、周展慧、朱金飞、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3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李承祖。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07号

  项学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李氏磨盘店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6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45号

  傅生锄、吴小芳、傅超男:本院受理原告周丽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00号

  陈美正:本院受理原告周新根与被告陈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17号

  蔡琼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灵贤诉被告蔡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15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华兵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21号

  陈超蓉、高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晶诉被告陈超蓉、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54号

  李宝华、季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元凤诉被告李宝华、季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90号

  严华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荣诉被告严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16号

  任咸雷、陈榴花:本院受理原告张炳生诉被告任咸雷、陈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96号

  孙攀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杰诉被告孙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38号

  徐红星、徐钰:本院受理原告杨荣诉被告张纯、徐红星、徐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45号

  楼鸿彪:本院受理原告吴红火诉被告楼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17号

  赵潮林、叶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方自光诉被告赵潮林、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

  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33号

  黄专政: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芬诉被告黄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34号

  黄专政: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芬诉被告黄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4号

  金红联:本院受理原告蒋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35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以后按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6号

  金红联:本院受理原告蒋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42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以后按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71号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宝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6992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3074元(以后另计,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413000.3元;2、被告黄宝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37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03元(以后另计,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63776.5元;4、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06元;5、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

  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9号

  郭良标:本院受理原告蒋娇军与被告郭良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9号

  方旭:本院受理原告盛文仙与被告方旭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36号

  李大章、陈燕英:本院受理原告吴云星与被告李大章、陈燕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3号

  陈明楷、薛芬先:本院受理原告宣丽青与被告陈明楷、薛芬先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50号

  张智艳、方军东:本院受理原告张震煌与被告张智艳、方军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

  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11号

  郑更水: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三洽线店诉被告郑更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01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55元人民币;二、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8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原告任成平诉被告周一军、黄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4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336号

  张小娟、陈予加:本院受理原告黄法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033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339号

  张小娟、陈予加:本院受理原告黄法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033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97号

  金孟进:本院对原告郑云彪诉被告金孟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金孟进支付原告郑云彪借款本金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金孟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030号

  王金许: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6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2号

  姜恢恢、徐根土: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63号

  缪乔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群山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6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2978号

  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翔与被告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周翔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0日至款还清止按月利率2%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6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980元,由被告洪波、金华市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12号

  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10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7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3-02 2 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