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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635号

  张新江:本院受理原告杨子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9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237号

  陈增亮、邵卸芬: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娟诉被告陈增亮、邵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下于2017年6月13日09时1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95号

  王金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冬根诉被告王金林、金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下于2017年6月13日10时1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241号

  沈如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如萍、卜家阳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41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萧山创益化工仪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4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313000513773392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64号

  吴月香、黄天禄、应健康、徐武: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方与你们的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362号

  朱军勇:本院受理马一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6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58号

  张明伟、于贤浦、张青莲:本院对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明伟、于贤浦、张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张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36.08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4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9247.19元);二、由被告于贤浦、张青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事清偿责任;三、被告于贤浦、张青莲承担连事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伟追偿。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69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黄玉芳与被告赵红心、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225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主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4号

  陈朝根:本院受理原告楼馥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9号

  陈朝根:本院受理原告楼馥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

  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54号

  周决林、周玉珍:本院受理原告钟高潮诉被告周决林、周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05号

  寿江地: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47号

  顾卫清:本院受理原告陈法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59号

  朱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曹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78号

  于元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79号

  王军军、周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68号

  石学连、周群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朝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5号

  金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周炎诉被告金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5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3月5日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5日的利息为25500元),本息合计7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14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63号

  杨志方、徐美芳、杨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良诉被告杨志方、徐美芳、杨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杨志方、徐美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四倍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杨学军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6月09日上午0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50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喜与被告陈良喜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03号

  洪灿灿:本院受理原告黄林福与被告洪灿灿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87号

  张未生、徐香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宗良诉被告张未生、徐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28号

  张曙光、张玉婉:本院受理原告傅宝善与被告张曙光、张玉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13号

  汪景春: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汪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19500元;2、案件诉讼费用合计93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46号

  姜金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62号

  钱仕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803元、违约金280元,合30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63号

  张松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松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139元、违约金313.9元,合345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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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03 2 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