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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488号

  陈其祥:本院受理原告温柏林诉你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9269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201号

  林立森: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668号 

  永康市妮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义超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014号

  金定海、金松灿、严明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升达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定海、金松灿、严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26号

  楼小平、季宗钢:本院受理原告黄军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

  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2号

  许海青:本院受理杨羽杰诉许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09号

  陈飞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连明诉被告陈飞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23号

  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旭成诉被告浦江县皓杰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39号

  陈海军、何俊兵: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明诉被告陈海军、何俊兵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11号

  徐小敏:本院受理原告费春风与被告徐小敏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1号

  郑隆福、洪肖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斗诉被告郑隆福、洪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郑隆福、洪肖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斗借款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83号

  吕凤兰、吕龙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吕凤兰、吕龙根对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13.390379万元(利息按2013年11月19日借款中的300万元及之后的四笔借款共1500万元及相应借款日期和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自2015年6月1日始至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确定)在最高债权余额为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时应扣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受清偿的本息);案件受理费118603.4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9253.42元,由被告吕凤兰、吕龙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580号

  卢云青:本院受理原告林青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4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云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青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卢云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543号

  郭荣建: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芬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860号

  胡新文:本院受理原告应学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15号

  蒋春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及陈西青、张小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98号

  金小达:本院受理原告方新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31号

  王益民: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49号

  吴膨安:本院受理原告钱素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10号

  张学鲁:本院受理原告王月珍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12号

  赵培马、李兴弟:本院受理原告张铭钢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26号

  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邱玲燕、阮瀚瑶: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4538号原告余官福与被告徐小惠、邱玲燕、阮剑光、阮依凯、阮瀚瑶、第三人阮丹萍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车牌号为浙JMY632的小型汽车归原告余官福与第三人阮丹萍共同。二、驳回原告余官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余官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黄红威、徐巧明:本院受理原告吕金芬诉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红威、徐巧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4667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其中600000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月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还清日止)范围内支付原告其欠付第三人徐巧明的工程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献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省、麻建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王宇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为与被告王宇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06 2 2017年03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