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3月7日

  (2016)浙0102民初4089号

  马杭:本院受理原告冯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32号

  沈家英、裘文卫: 原告石玉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693号

  徐健: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灵诉你与祖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祖晓敏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451号

  董连珠、喻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连珠、喻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9451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董连珠、喻长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49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连珠、喻长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连珠、喻长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交付给原告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2001号

  杭州天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同步钢管出租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450号

  蒋欣、杜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欣、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9450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蒋欣、杜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8409.7元。二、驳回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欣、杜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向原告支付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2000号

  吴亦玲、吴怡欣、周征: 本院受理原告李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3)杭西执民字第1087号

  谢明磊: 本院在执行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杭州晨耀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张坚、洪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作出拍卖被执行人谢明磊名下的车号为浙AW352Z奔驰牌汽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H-RB0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2013)杭西执民字第10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H-RB001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载明:谢明磊名下的车号为浙AW352Z奔驰牌汽车一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3320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执民字第10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谢明磊名下的车号为浙AW352Z奔驰牌汽车一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771号

  叶惠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26号

  庄玉敏、董雪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5号

  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92号

  王才钱、梁凤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才钱、梁凤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08号

  钱传海:本院对姜江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2号

  叶志勇: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5号

  李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号

  林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88号

  张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60号

  童军、赵利敬、童友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军、赵利敬、童友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62号

  洪高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高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95号

  任琼、丁卫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琼、丁卫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00号

  绍兴柯桥梦鸽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梦鸽纺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2号

  黄炳良:本院受理原告曹珍琴诉被告黄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7号

  富妙兴、富商城、富关林、朱彩娟、徐玉仙、任水花、周洪福、周建福、周金梅、周金兰、周连珠、周莲凤、周锋、周丹丹、郑幼琴、富妙法、富小芬、富炳峰:本院受理原告徐玉仙诉被告富妙兴、富商城、富关林、朱彩娟、徐玉仙、任水花、周洪福、周建福、周金梅、周金兰、周连珠、周莲凤、周锋、周丹丹、郑幼琴、富妙法、富小芬、富炳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32号

  程组兴、温州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进强诉被告程组兴、温州万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号

  新疆光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阳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77号

  陈沈焰:本院受理原告毛方方诉被告陈沈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534号

  顾述关、童玛丽:本院对原告汤明德与被告顾述关、童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53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顾述关、童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汤明德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顾述关、童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汤明德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由被告顾述关、童玛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3-07 2 2017年03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