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7日
(2017)浙0109民初13号之一
陈达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达贵、林丽萍、林美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三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93614.1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6256号
胡建伟、胡关根:本院受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霞、林洪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6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帅新武、陈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109号
蒋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江诉被告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10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86号
罗华香、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华香、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67号
彭友清、李尚莹、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诉被告彭友清、李尚莹、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116号之二
熊晖:本院受理原告叶群与被告熊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2民妆5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53号
柴群高:本院受理原告丁国标诉被告杨群群、柯婷、王俊焘、柯东昌、柴群高、林小海、洪凤军、杨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杨群群、柯婷、王俊焘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7130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另行计算);二、判令被告杨群群、柯婷、王俊焘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00元;三、判令被告林东昌、柴群高、林小海、洪凤军、杨秀秀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662号
张飞腾: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桐君街道悦鑫烟酒商行与被告张飞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196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610号
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绵阳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双龙(宁波)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斯尼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28号
杨飞凡、李姗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212号
李凯兴:本院受理原告虞迟生为与被告李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122号
刘瑞:本院受理原告张颖与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642号
蒲秀军、杨鸿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964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与被告蒲秀军、杨鸿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合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862号
汤盛喜、陈振海、宁波市鄞州轰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086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被告汤盛喜、陈振海、宁波市鄞州轰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与(2016)浙0212民初10861号合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861号
诸宝军、谢琳奇、宁波市鄞州轰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086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被告诸宝军、谢琳奇、宁波市鄞州轰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与(2016)浙0212民初10862号合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690号
周亚凤、戴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松益与被告周亚凤、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1071号
金晓东、吴虞光: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喻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20号
张建武、张相青、陈杰、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828号
潘时勇、云南钶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54号
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余骁: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支行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余进华、鲍妙娟、余英姿、李国华、余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321号
温州市碧琳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艳燕布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745号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25号
温州万迪鞋业有限公司、陈晓敏、张万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创新鞋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