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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95号

  赵健健、陈青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健健、陈青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92号

  向天琼:本院受理洪艳诉向天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13号

  胡建林:本院受理原告郑常胜与被告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20号

  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唐云香诉被告王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级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86号

  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挺平与被告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4)台路商初字第318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你

  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16号

  朱邦霞:本院受理原告成绍连、王玺、王翔、王玉涵、王延基、马文翠与朱邦霞、朱邦怀的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34号

  倪新有、李小凤:本院受理原告费河水诉被告倪新有、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3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6号

  于玉兰、张校庆:本院受理原告楼馥忆诉被告于玉兰、张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2、434号

  严琴琴、金清先、严新康:本院受理原告金水星诉被告严琴琴、金清先、严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6号

  金清先:本院受理原告金水星诉被告金清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69号

  楼丽阳: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诉被告楼丽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6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83号

  郑林海:本院受理原告吴尚洪诉被告郑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6号

  张强民、蒋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廉正与被告张强民、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74号

  黄海韪、孙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俊与被告黄海韪、孙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32号

  李达森、施六仙、李浩生:本院对原告张遵瑞诉被告李达森、施六仙、李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李达森、施六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遵瑞借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李达森、施六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遵瑞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由被告李浩生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浩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达森、施六仙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49号

  黄伟亮、郑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震煌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7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68号

  吴亚帅:本院受理原告王泉龙诉被告吴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017)浙0782民初379号

  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洪赛花与被告杨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杨小平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义乌市金城二期8幢3单元802室及车位的房产过户手续;3、判令由被告办理位于义乌市金城二期8幢3单元802室及车位不动产登记手续;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6万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3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657号

  董益强:本院受理原告应朝峰为与被告董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17号

  林超乐、黄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林福辉与被告林超乐、黄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6月9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吴哲儿、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18号

  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颜志江、陈爱玲、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颜志江、陈爱玲、浙江翔鸿机械有限公司、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武义现代电器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18号民事上诉状。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509办公室领取

  行与被告刘育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金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江、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85号

  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挺平与被告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令龙、陈燕敏、解双双、台州乐园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铭速电机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63号

  沈恩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徐杨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6月1日)。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沈恩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715.5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6143.90元、滞纳金28744.01元、其他费用99.4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杨华对沈恩义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城国龙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9280145,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安徽美革革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胡根渭:本院受理原告陶璐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文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瑞新、李国省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11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92号

  庄必东: 本院受理陈仙春与浙江浩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庄必东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07 2 2017年03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