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义关缉公字【2017】1号
EDDY YUWONO :
你逾期未履行我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关缉违字【2016】3号)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关于2017年3月8日作出《催告书》(义关缉催字【2017】1号),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我关缴纳罚款人民币2.7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义乌海关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