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衢州市高丽侯参茸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衢市人社监理字[2016]001号),但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衢市人社监催告字[2017]第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支付郑小红、吴美娟等2名员工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工资合计13125元,并加付赔偿金合计6562.5元,共计19687.5元。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方式:0570-3082819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