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753号
沈明华、冯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陆勤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229号
王振有、安吉县泰来五金厂投资人刘根宝及其本人:本院受理原告何家成与被告刘根宝、王振有、安吉县泰来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228号
王振有、安吉县泰来五金厂投资人刘根宝及其本人:本院受理原告孙实祥与被告刘根宝、王振有、安吉县泰来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民初414号
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民初414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062号
章方其、陈香俊: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欧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章方其、陈香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061号
杜金小、王中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欧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杜金小、王中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572号
李靖:本院受理原告郑宏勋诉被告李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5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555号
施孔兴: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吉诉被告施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已撤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155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01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金国英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76号
陈立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陈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450号
陈宜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浩为与被告陈宜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122号
俞杰锋: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杰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038号
应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9日9: 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14号
郑明正、周军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郑明正、周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9805.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12355.38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合计202161.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34号
王天林、江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天林、江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6977.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为9447.74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266425.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174号
王锦雨: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古丽鑫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锦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993号
张新莉:本院受理原告潘绍锋与被告张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588号
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70771.74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徐丽亚、徐俊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丁香名座2幢4单元1202室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3936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66元,由你们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2号
吴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容容诉被告吴青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0号
徐从德、叶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楼军伟诉被告徐从德、叶小芳、卢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卢江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95号
倪将:本院受理原告方庭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6号
黄春雷、楼芸:本院受理原告赵福清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
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87号
殷德香、柳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林加仙、李玲珍、台州市路桥兴隆缝纫机械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中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加仙、李玲珍、台州市路桥兴隆缝纫机械配件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加仙、李玲珍、台州市路桥兴隆缝纫机械配件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952号
贺一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君琴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贺一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叶君琴货款人民币20066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60元,由被告贺一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温岭方圆鞋材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9281666,金额为108000元,收款人为温岭方圆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4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2月2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民初79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6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2月2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民初83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2月2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民初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