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9日
(2017)浙0304民初569号
杨微珍:本院受理原告蔡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321号
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富浩鞋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53号
温州锐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锐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5号
黄勇、吕菊芳:本院受理原告魏华弟与被告黄勇、吕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63号
梁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2号
温州成祥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国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泰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谷海兵: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振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成祥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市国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泰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谷海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10号
高杨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杨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12号
钟爱平、钟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爱平、钟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89号
许海蓉: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芳草、人民陪审员陈后林、叶丽月(替补:林军、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4546号
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白马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161号
邵雪斌: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平诉被告邵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邵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叶建平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邵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建平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邵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叶建平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88元,由被告邵雪斌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118号
汪金星:本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沈正明与被告汪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兹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3118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被告汪金星归还原告沈正明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1631.25(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后仍以年利率4.3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30号
杭州辉北物资有限公司:原告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辉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992号
潘旭钟、周会根、潘惠祥、施建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与被告潘旭钟、周会根、潘惠祥、施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793号
姚云才、丁美方:本院受理原告戴仔林与被告姚云才、丁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138号
陈国琴: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041号
湖州南浔蔓莎理发店、孙科航、高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炎与被告湖州南浔蔓莎理发店、孙科航、高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8019号
裘小萍: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成诉被告裘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983号
浙江安吉瑞特家具有限公司、陈祝林: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吉瑞特家具有限公司、陈祝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祝林、浙江安吉瑞特家具有限公司对(2016)浙05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42号
汤剑星:原告邬强威诉被告汤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汤剑星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263号
余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芳与被告余建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092号
浙江美奕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孙永缙、姚道生、厉洪进、丁冬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美奕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孙永缙、姚道生、厉洪进、丁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9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673号
王卫民、方美荷:本院受理原告陈居青诉被告王卫民、方美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9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