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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17号

  王忠朋: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响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15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253号

  华端兴: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迅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端兴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1号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周楠楠诉被告陈建国、鲍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43号

  谢普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季权与被告谢普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06号

  张良材:本院受理原告周慧兰诉被告周恩宇、张良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75号

  傅红艳、吴川: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洲诉被告周恩宇、傅红艳、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10时10分在浙江省乔

  司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04号

  董大:本院受理原告黄亮亮诉被告董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30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8时50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13号

  陈伟燕、姚海华: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淼诉被告陈伟燕、姚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1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8时45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68号

  傅燕城:原告黄晓艳诉被告傅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36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8时55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55号

  蔡永祥、严慧艳:本院受理原告张震煌诉被告蔡永祥、严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5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8时40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57号

  芮海露: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元与被告芮海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48号

  黄芙蓉、黄玉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生云与被告黄芙蓉、黄玉林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

  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16号

  葛东理、黄仙凤: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地与被告葛东理、黄仙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01号

  王根环、马玲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江诉被告王根环、马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146135元及利息213060元(126000元1.5分利息计19080元/每年。于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为11年2个月,总计利息213060元。另2万元未算利息),共计3591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承诺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12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施生富与被告黄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88号

  黄如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宣龙布行诉被告黄如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78号

  龚欢欢:本院受理原告赵忠良诉被告龚欢欢、郑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28号

  黄金星、郑珠凤:本院受理原告黄遵富诉被告黄金星、郑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88号

  叶小竹、叶兴步:本院受理原告张慧敏诉被告叶小竹、叶兴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53号

  胡荣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21号

  陈凯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14号

  陈凯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02号

  姜全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53号

  徐斌、徐元昌:本院受理原告吾秀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29号

  张云、黄文利:本院受理原告龚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432号

  武义昌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梅俊君、梅龙友、梅俊杰:原告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31号

  梁小海、梁立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梁小海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利息及罚息36413.29元,并支付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梁立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2668号

  何富昌: 本院受理原告叶江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846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

  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437号

  徐建军、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38号

  张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及曹汝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650号

  汤宁建、王文锦: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民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51号

  王焕云、张伟萍: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及张伟军、王焕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61号

  童美金、张国伟、陈利娟:本院受理原告王翀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220号

  童美金、陈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2016)浙0702民初11137号

  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李孝萧: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骏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李孝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13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01号

  焦拥军、焦新建:本院受理原告任贤军与被告焦拥军、焦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焦拥军、焦新建立即共同归还原告任贤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整,并承担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1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02号

  焦拥军、焦新建:本院受理原告任贤军与被告焦拥军、焦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焦新建立即归还原告任贤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整,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焦拥军对上述债务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焦新建支付违约损失人民币1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5日9时2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号

  钟小芳:本院受理原告赵泽喜诉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3-09 2 2017年03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