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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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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0日

  (2017)浙0108民催2号

  申请人焦作市美莱环境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江南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9317036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焦作市美莱环境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江南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931703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9日,出票人为杭州中邦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来氏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市滨江区浦冠纺织品经营部、焦作市美莱环境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39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837、2838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陈良诉被告朱柏青、冯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837、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349号

  杭州富阳肖邦茗门酒店(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迪赛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你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906号

  罗正泰、胡细琴、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罗业石材有限公司、林廷远、王细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市场专营支行与被告罗正泰、胡细琴、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罗业石材有限公司、林廷远、王细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91号

  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章永立: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崇建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981号

  丰世富、刘秀金:本院受理原告钱四萍、戴华诉被告丰世富、刘秀金、汪长荣、丰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丰世富、刘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钱四萍、戴华借款26700元;二、被告汪长荣、丰世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长荣、丰世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世富、刘秀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丰世富、刘秀金承担,被告汪长荣、丰世贵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722号

  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以下简称宣宇电器厂)、陈辉: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齐华微电机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712号

  戴良方、戴良敏:本院受理原告黄一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539号

  邵卫之:本院受理原告鲍洪峰诉被告邵卫之、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转换程序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975号

  郑聿南、吴爱云、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郑秀平、俞菁、梅幸舟、郑聿南、吴爱云、陆剑云、蒲海舟、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佳舟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撤诉裁定书、解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撤诉裁定书、解封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969号

  郑聿南、吴爱云、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俞菁、郑秀平、梅幸舟、陆剑云、郑聿南、吴爱云、蒲海舟、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佳舟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撤诉裁定书、解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撤诉裁定书、解封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529号

  周军光、许树亚、姚夏叶: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大塘港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光、许树亚、许自杰、姚夏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322号

  励益林、励华峰、宁波禾易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俞盛军为与被告励益林、励华峰、宁波禾易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73号

  刘海芬:本院受理原告周林柯与被告刘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376号

  徐波:本院受理原告周林柯与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151号

  忻兆春:本院受理原告忻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有效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被告忻兆春返还原告忻国明借款47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825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6日起;以410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自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忻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被告忻兆春负担5689元,由原告忻国明负担13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6破1号

  根据贾绍铭的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浙02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贾绍铭对被申请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管理人)为管理人。本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20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案。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向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联系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A1711室;邮政编码:315800;联系电话:0574-8688228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www.nbwycpa.com网站下载)。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13:30,在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89号老板娘大酒店二楼世纪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903民初2510号

  程美红、高卫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程美红、高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程美红、高卫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761460.64万元及利息[2016年8月15日止利息15473.68元(含逾期利息、复利、罚息)、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若被告程美红、高卫民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程美红、高卫民提供抵押的位于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度假村609号璞缇海海景公寓20幢616室不动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可就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被告程美红、高卫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蒋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 652.30元。案件受理费1 041元,登报公告费560元,共计1 601元,由被告蒋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652号

  金月杰: 原告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浙0283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月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林林借款本金100 000元和利息4 000元,并按本金100 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二、就上述债务原告林林有权就抵押的房屋以第二顺位的抵押人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 38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2 990元,由被告金月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4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035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肖东镇富华印刷包装厂、持票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035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4号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华夏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夏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400051 20768561号、票面金额为1182400元、出票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6日起2017年5月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8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6119249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辽曼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上虞康宏橡胶制品厂、持票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 26119249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持票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69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751986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佳奔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751986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持票人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7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7520335号、票面金额为13600元、出票人余姚市成功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黄家埠建夫纸箱厂、持票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7520335号、票面金额为136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0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四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虞城县月霞印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200052 2560121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飞红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持票人虞城县月霞印刷有限公司承兑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虞城县月霞印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 2560121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虞城县月霞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5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7130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富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哲塑化商行、持票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37130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持票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12号

  卢家会、白雪:本院受理原告冯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067号

  巫晓珍、褚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嘉佳服装辅料店与被告巫晓珍、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效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65-275、335、336、341-345号

  郭兴坚:本院受理何学松、滕金柱、陈元本、江丽君、李亮亮、饶棉英、柯海水、谭协平、柯有金、杨贵诊、吴勇军、张其梅、翟祥喜、张厚海、柯柳芳、唐延贵、方新年、刘同琴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574号

  卢益松、卢建武:本院受理胡崇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14号

  于晓丽:本院受理张晓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43号

  陈小东、朱若诗:本院受理伍小兵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96号

  李涛、李付业:本院受理姜静珍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3号

  李金芳、蒋建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芳、蒋建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750号

  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79号

  温州市泓旺鞋业有限公司、倪以江:本院受理原告潘晓节与被告温州市泓旺鞋业有限公司、倪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9号

  彭云堋:本院受理原告阳新桃与被告彭云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4号

  彭云堋:本院受理原告赵永霞与被告彭云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3号

  卢伟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06号

  肖光鹏、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华与被告肖光鹏、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88号

  南建义:本院受理原告朱贤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4663号

  严卫旦、管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严卫旦、管敏、张言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344号

  李志平、沈卫聪、陈思金、李亦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为与被告李志平、沈卫聪、陈思金、李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平、沈卫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95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思金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李亦平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8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31元,由被告李志平、沈卫聪、陈思金、李亦平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3-10 2 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