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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660号

  何俊兵、王晓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37号

  盛洪松、汤双燕:本院受理原告姚兴江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84号

  盛政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润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8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29号

  方文勃: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强诉被告方文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82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33号

  黄玉良: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松诉被告黄玉良、楼黎建、黄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34号

  黄玉良:本院受理原告盛能登诉被告黄玉良、楼黎建、黄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16号

  郑傲虔:本院受理原告陈新伟诉被告郑傲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73号

  王丽芳:本院受理原告洪云霞诉被告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0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必河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3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邱林涛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79号

  黄文良: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娟诉被告黄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42号

  金涛:本院受理原告梁井富诉被告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4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396号

  章锋、高巧燕:本院受理原告权治国与被告章锋、高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39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6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53号

  胡荣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21号

  陈凯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14号

  陈凯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02号

  姜全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53号

  徐斌、徐元昌:本院受理原告吾秀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27号

  汪大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国强与你、许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24号

  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李非宇、王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89号

  侯峰:本院受理原告邵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29号

  张云、黄文利:本院受理原告龚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3343号

  余泉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益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叶林富: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萍与被告叶保令、蔡丽君、叶林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

  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422号

  黄锦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鑫宇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鑫宇钢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61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680元,由被告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79号

  吕有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海滨轮胎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海滨轮胎商行货款人民币14900元及违约金71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316号

  周孔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舜国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舜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24.97元及截至2016年10月18日利息14146.43元、罚息104699.83元,并支付2016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250元,由被告陈舜国负担,被告周孔兵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79号,原内文中刊登的开庭时间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10 2 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