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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 卷

公用企业强制捆绑销售 教育机构购买学生信息

省工商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沈雁

  预付式健身会所“关门跑路”案、高价推销老年保健品案、强制推销数字电视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12日,省工商局发布去年全省消费维权状况——2016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等诉求总计72.3万件,创历史新高;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5309件。

  与此同时,省工商局公开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不少案件都是工商部门通过“诉转案”机制发现案源,并运用新消法严查的消费侵权案件。

  【案例1】4S店废机油重复使用,以次充好

  2016年10月13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于10月13日在金华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店内员工将发动机里放出来的废机油再次加到其汽车里。

  经查证属实,金华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给予消费者发动机机油润滑系统延保一年或五万公里(先到为准);赠送消费者车辆常规保养一年或十次(先到为准);并现金补偿3000元。

  同时,监管部门启动“诉转案”机制,对4S店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时,以次充好,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293.15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36293.15元,上缴国库。

  【案例2】健身会所关门,健身年卡无法消费

  2016年2月底起,陆续有50余名消费者向海盐县12315投诉,反映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关门跑路”,消费者办理的健身年卡无法消费,要求维权。经查证,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是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在海盐设立的一家分公司,该健身会所因消防未经过审批,开业半年多后被消防强制责令停业整顿。

  因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母体公司尚在,海盐县消保委启动跨省维权机制,与南通市消保委取得联系,开展多方调解。同年8月9日至14日,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的647名会员,除部分电话无法联系或在外地明确表示放弃外,共有610名会员到海盐县消保委办理了退卡退款手续,合计退款金额267502元。

  【案例3】利用公用企业地位,强制搭售高清电视套餐

  2016年,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前往华数数字电视进行暗访,发现当事人为完成内部制定的高清电视业务渗透率指标,制定高清型机顶盒必须与高清业务套餐进行捆绑销售的策略,在各营业厅采取在库存仍有基本型机顶盒的情况下,以420元的高清数字业务套餐当作高清型机顶盒进行销售等经营手段,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高清数字业务套餐,使消费者只有购买其高清业务套餐才能获得机顶盒。

  当事企业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按自身意愿购买到所需机顶盒,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4】网店为刷信用,雇人虚构交易

  2016年4月,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湖州麻麻爱服饰有限公司、湖州俊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织里贝丝蒂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以虚构交易的形式提升商业信誉,仅1月至4月期间,就分别雇人刷单253、280和101笔。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教育机构购买学生信息被重罚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办公现场发现了记载有学生及学生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文档资料。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培训的学生人数,在没有征得学生及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等渠道买到含有宁波地区学生姓名、学校、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进行联络,从而增加教育培训业务获得利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之情形,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2016年2月2日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艺龙订房遭遇真假“威斯汀酒店”

  上海游客在艺龙网上预定入住朱家尖某海景度假公寓,当事人在该网站上声称是朱家尖威斯汀绿城店。游客到店后发现该酒店没有正规的大堂,房间也未经打扫,并且酒店方跟威斯汀酒店没有任何关系,投诉至舟山市消保委。

  经查,当事人任某承租舟山市朱家尖绿城东沙度假村公寓2幢内的4个房间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宜家精品海景度假公寓”名义,于2016年4月开始对外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实际与“威斯汀酒店”无任何关联。当事人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老年健康讲座”实为保健品虚假宣传

  2016年5月3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吉某酒店内查获约200人的“老年健康讲座”,该讲座参加者均为来安吉旅游的中老年旅游团,内容为讲解老年保健知识以及推销西藏某公司生产的梅邦虫草精。

  经查询,上述梅邦虫草精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抗疲劳、抑制肿瘤、调节血脂(降低总胆固醇)”,但是其产品描述为“本品精选西藏纯正冬虫夏草为原料,本品可增强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巨噬细胞的吞噬功能,本品还可以降低运动后的血乳酸和血尿素氮含量”,明显将已批准的保健功能作了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参展商跑路,举办者“先行赔付”

  2016年11月开始,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上虞区第二届家博会上向参展商签订了天然居硅藻泥订单,当场交付订金2000元,现发现该经营户关门,老板无法联系,希望帮助维权,退还2000元订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博会的举办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查上虞区家装协会是本次家博会的唯一举办方,也是12315消费维权直通车单位,于是监管部门决定转举办者先行处理。接到投诉后,家装协会在第一时间主动与涉案的全部消费者联系,最终确定有34份订单未履行。家装协会逐一向消费者沟通并承诺:一是由协会其他会员按原订单要求负责后续施工;二是确要退还订金的也可由协会先行赔付。该项承诺逐步兑现,累计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8000元。

  【案例9】钻戒“傍名牌”,退赔又罚款

  2016年春节,消费者张女士在丽水市区某金银首饰店参加优惠活动购买了一对白金钻戒,价值4660元。该对钻戒白金托架上打印有国际知名品牌“cartier”的标志。由于价格只有正常市场价格的一半,张女士怀疑是假冒的,于是向该品牌专卖店进行了咨询,发现钻戒上打印的标志是模仿的,于是要求金店退货并赔偿。

  但该店认为自己在销售时并未向张女士虚假告知,销售的价格也并未按照该知名品牌的正常市场价销售,同时外包装盒、说明书及发票上都未标注该知名品牌,都是以金银首饰店自己的名称标注,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赔偿只同意退货。于是张女士向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经调解,金银首饰店退还消费者4660元货款,并赔偿9320元。同时,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黄金首饰店立案调查,认定该店的行为属于“傍名牌”行为,对该店处罚款10000元。

  【案例10】宣称可就读知名小学,房产公司被处罚

  2016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景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余杭区世纪大道与汀兰路交叉口的杭州“景瑞·御华府”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广告牌上宣称“子女直接入读天长小学。学区房分两类,一类是购买之后可以直接入读,另一类是在附近,托关系或缴纳费用才可入读,御华府则属于第一类”。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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