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3日
(2016)浙0302民初9187号
季杨:本院受理原告熊小明诉你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瓯海支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922-10925号
段守仁:本院受理原告安行行、安万友、安仓周、李东东与被告段守仁劳动争议四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922-10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628-16631、16633-16640号
张瑞长、戴龙:本院受理原告林晓等12人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734号
俞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主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702号
黄春梅、郑金良、倪想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702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3796号
杜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高晓雪、陈建东、徐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03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5号
本院于2017年2月4日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对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4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鑫马大厦8楼,邮政编码:325800,联系电话:13906664773,0577-64717899,联系人:罗爱缘),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052号
邵昱: 本院受理原告林勇诉被告邵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05号
卢致聪:本院受理原告和文顺与被告卢致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62号
潘弘炳、何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彭芬锁与被告潘弘炳、何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宏顺木业有限公司、胡宝根、杨利英:原告范月娟与被告嘉善宏顺木业有限公司、胡宝根、杨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133号
韦科:本院受理原告陈迪与被告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韦科返还原告陈迪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被告韦科支付原告陈迪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2年9月1日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00元,由被告韦科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6086号
金强:本院受理原告陶福根诉被告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