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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骑“死飞”身亡,自行车店被判担责五成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应小勇

  本报讯 温州女生小洪和同学小何相约骑“死飞”游玩,结果小洪不幸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洪的父母将小何、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本报曾作报道)。3月10日,常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确定自行车店负主要责任,小何承担20%责任。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学,关系要好。2015年12月,小洪受小何邀请,结伴到温州大罗山骑自行车游玩,小何原本有一辆新买的自行车,又向同学借来了一辆自行车。

  当两人骑车从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在一U型拐弯下坡处,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当时,小洪未佩戴安全头盔,骑的正是小何那辆刚买来不久的、俗称“死飞”的自行车。事发后,温州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自行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自行车技术要求”。

  小洪的父母将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2016年3月7日,常山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造成小洪骑行时发生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何将这样的“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行车给小洪骑,在骑行过程中也未尽到提醒、嘱咐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她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因此自身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有一定责任。至于公路管理部门,法院根据走访的情况,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被告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造成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的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的责任。3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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