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4日
(2016)浙01民终3856号
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施敏敏:上诉人俞小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友机电有限公司、施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民终3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51号
朱洲:原告金伟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80号
陈婷:本院受理原告金高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714号
杭州澳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闯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杭州澳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闯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7671.9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3387.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278号
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巧琴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82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林巧琴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32号
叶凤、叶彩凤:本院受理原告蔡琳诉你们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78号
叶杰:本院受理原告金高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364号
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原告王莎灵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以下简称天鹏足浴馆)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莎灵工资75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0500元。二、被告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王莎灵补缴2015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险种、时段、金额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王莎灵自行缴纳。三、驳回原告王莎灵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杭州市滨江区天鹏足浴馆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付,届时可与本案标的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25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1050004320504555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收款人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申请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320504555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615号
沈建炜:本院对原告张旖锋与被告沈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建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旖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0月15日止),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16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1元,由被告沈建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2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支行号码为0010004122783336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申请人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2783336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652号
吕万勇:本院受理原告余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242号
俞玲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晓阳诉你、蒋孔学、杭州第三小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415号
李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何健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271号
陈小兵、颜竞竞: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58号
傅景臻: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鑫速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景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110民初1865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36号
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毅军诉被告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浙0110民初1853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1号
何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3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4号
王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卢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田根、郑秋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7年6月13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635号
谢荣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帮培诉被告谢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4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185号
叶春良:原告庄茂春诉被告叶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418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793号
袁钧: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芝诉被告袁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484号
张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9744号
浙江华泰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华与被告浙江华泰门业有限公司、邓仕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