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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260号

  陈康: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09时2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7号

  鲍狄、衢州市帆诺狄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志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69号

  杨学美: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王启韩由原告抚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21号

  毛联芳、周波、吴晓霞、吴剑民、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20号

  胡守杰、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春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春祥代偿款106300元。二、被告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中被告胡首杰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一半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胡首杰追偿。三、驳回原告江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71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明、杭功玲、颜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9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423号

  刘化标:本院受理原告叶江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6782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23号

  衢州艺心食品有限公司、江友仙、黄艺霞、江利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8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原告代偿金1851896.09元及代偿金占用费暂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224号

  孟慧鸣(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710210516):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发与被告孟慧鸣、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孟慧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昌发借款人民币58万元、利息760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61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孟慧鸣负担10111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117号

  张明华、台州市路桥哈尼菲莉鞋厂:本院受理原告蔡荷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支付货款6949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

  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608号

  蔡雪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6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雪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截至2015年12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9655.43元及前期利息、滞纳金12624.47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蔡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浩盛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孙友正、丁桂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鑫星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市浩盛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岭市鑫星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240329元,并赔偿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孙友正、丁桂萍各对台州市浩盛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5380元,由被告台州市浩盛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孙友正、丁桂萍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於贻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於贻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1115.49元及截至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59944.6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950元,由被告於贻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宋兴兰、胡文军、陈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8298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5月30日利息178201.14元、滞纳金2896.28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文军、陈通对上述款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建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750元,由被告宋兴兰负担,被告胡文军、陈通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林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8894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林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00748.92元及截止2016年9月12日的利息7908.8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30元,由被告张林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王正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897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0994405.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thd 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正兵对上述被告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份负二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2770元,由被告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亚萍、肖可青: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986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23413.5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4月1日利息3410.76元、滞纳金12632.95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肖可青对上述款负连带责任,被告肖可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亚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陈亚萍负担,被告肖可青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金方龙:本院受理原告李连进与被告金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金方龙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昌止按月1.5%计付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灯辉、人民陪审员张耀进、周云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15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陈金键: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良与被告陈金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金健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40000元及按月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虞波、人民陪审员张耀进、周云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09号

  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你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费184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被告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9日第13版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3-14 2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