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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 徐骏 作 |
(上接1版)
回应社会热点
彰显时代精神
两会外,我省法律工作者也对民法总则的制定格外关注。其中,草案回应社会热点,加大对儿童、特殊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大家谈得最多的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原本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6周岁。但一些代表提出,6周岁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为宜。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还有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草案最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徐杨超认为,8周岁这一年龄界定,符合当下儿童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8周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所以在其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时,就有必要让其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从而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沛注意到了对特殊成年人群体的保护问题。草案建议表决稿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柳沛认为,这一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失能老人和智力障碍者等特殊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将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草案回应了热点。一些老年人甚至可以在自己丧失辨识认知能力之前事先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浙江大学法学博士赵青航则关注抚养赡养义务问题。他认为,民法总则必须彰显时代精神,在现代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精神,应成为一部良法的终极追求,民法总则当然不例外,对人的关怀理应成为民法总则乃至整部民法典的核心价值之一。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赡养问题的规定及对老年人的保护,都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蕴含了深刻的人本位思想和隽永的人道主义关怀。
“另外,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为3年也有特别积极的意义。”赵青航说,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很多,如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懈怠;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稳定;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相较于法国、德国、瑞士、希腊等国家的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是短了一些。虽然这规定有利于促进民事流转和交易的迅速发展、促进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但对权利人的保护确有不足。此次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也反映了立法者从过去注重交易安全到如今更侧重保护债权。”
